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副教授呂曉杰認為,這些法律的存在,一方面為中國合理利用外資并保護外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的滯后性和適用中的雜亂性。
而隨著中國進一步改革開放,外商投資企業領域發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根據高法的數據,近兩年來,在外商投資企業領域發生的糾紛案件數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的20%左右。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到終止各個環節產生的糾紛都在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
為什么會出現這些問題?
呂曉杰表示,中國的外商投資立法是從改革開放初期開始的,當時中國的法治建設尚屬起步階段,民商事立法剛剛開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中國先行制定了幾部外商投資法律。此后,中國又進一步完善了民事商事法律,這些法律作為一般法也可以適用于外商投資的若干問題。
但是,現行外商投資立法存在很強的行政審批色彩,不可避免地與作為私法存在的其他法律之間發生沖突。比如,與合同法之間的沖突,與作為企業組織法的公司法之間的沖突。這些沖突造成了外商投資適用法律之間的繁雜與無序,導致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的難題。
“16日高法出臺的‘規定’,解決了這些難題中最為棘手的三個問題:未經審批合同的效力問題;隱名股東的確權問題;外資企業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呂曉杰說。
不過,中國的法律環境雖然在隨著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進程不斷健全,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而中國的法律界也在為此繼續努力。
呂曉杰表示,這兩年有很多學者主張廢止三資企業法,制定《投資管理法》取而代之,其目的是在更高的法律級別上解決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中的這種無序性,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過程中行政審批權的限界,并理順行政審批權和私權之間的關系。
“16日出臺的這個規定是最高法院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尋找的中間道路!彼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