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內涵的法律精神,即刑法規范必須具有明確性,以防止罪刑擅斷,隨意出入人罪。據此,對刑法第225條第4項絕不能隨意解釋和適用。最高法在談到指令本案再審的理由時明確指出,刑法第225條第4項是在前3項明確列舉的基礎上所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應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這就是說,必須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才能適用該“兜底條款”。
為了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刑法第225條第4項,自新刑法實施以來,先后有十幾個司法解釋將非法經營外匯、證券、期貨、保險、出版、電信、傳銷、醫藥、飼料等情節嚴重的行為,被解釋到非法經營罪中予以適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單獨成罪)。顯然,沒有解釋到本罪之中的行為,不得適用該條款定罪處刑。因此,最高法通過官方微博借解釋本案指令再審之際,明確闡述這一權威觀點,非常有必要。
在指令再審理由中,最高法充分肯定了王力軍收購玉米行為的社會有益性,稱其“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梢,最高法指令再審本案,在遏制非法經營罪被濫用上,有可能成為一個標桿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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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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