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爆出小沈陽夫婦“離婚”,稱小沈陽與沈春陽已協議離婚。(9月5日中國廣播網)
據悉,報料帖子還爆出離婚后的財產分配細節,指房子仍歸夫妻兩人共有,小沈陽在遼陽開的金店已經過戶到前妻沈春陽的名下,小沈陽在開原市投資的二人轉學校仍歸本人所有,學校主要由小沈陽父母和哥哥打理。此消息一出,在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是啊,一個才出名不久的明星,生活上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怎么不引人關注呢?難道人出了名,非得要改變自己的生活,況且這個生活似乎“偏題”。
然而,小沈陽對此事沒有作出回應,其妻子沈春陽有了說法,對網上瘋傳離婚之事表示非常吃驚,她說:“哎呀!太嚇人啦!我都不知道我離婚。”她還安撫家人表示:“家人放心,根本就是無中生有”,還斥責:“真缺德。”
對此,網絡在傳播這個消息還作了一番解釋,由于爆料人的身份不明,使得這個爆料的可信度并不高。于是,就更讓人越發糊涂了,在對事情沒有完全弄明白的情況下,就發布這樣傷感情的消息,確切地說,有破壞他人家庭之嫌疑,可能不只是道德的問題,有可能上升到法律層面,追究其法律責任。
說實話,依據現在網絡技術,要查清發布這個消息的當事人,不是件難事,關鍵是,發布這樣的消息意欲何為?若不是事實,發布這樣的消息有意義嗎?不管是名人也好,好事普通群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婚姻自主方面也是講求平等。《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是雙方自愿的事。顯然,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何況屬于隱私問題。即使小沈陽有協議離婚的舉動,那也是他的自由,也是在法律的允許的前提下,才得已實施的,因為網絡爆料,小沈陽是協議離婚,而協議離婚也是在法律框架下才能得以實現。拿小沈陽協議離婚說事,豈不是有炒作之嫌疑,或者說有著不可告人之目的?
因此,在對事情真相還沒有完全弄明白的情況下,或者道聽途說,切不可亂說一通,要尊重他人的名譽和聲譽,更不能以為網絡發錯聲就無所謂,網絡不是謠言的樂園,更不是發泄不滿的“傳聲筒”,網絡發聲要承擔法律責任。
沈春陽回應,網絡上瘋傳與小沈陽協議離婚是“無中生有”,我信!說小沈陽協議離婚,那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