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
>>關鍵詞:流轉價格可根據物價等因素調價
問題:市政協委員調查發現,一些農民對土地流轉價格過高的預期,最終導致土地流轉無法達成。
新政:市農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過去,土地流轉經常是一個價格定到底,不能充分保障流轉的收益。而《土地流轉意見》規定,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質量、產出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后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征占應得補償的歸屬等做出明確約定。
政府部門還將加強對土地流轉價格的統計、監測和分析,通過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平臺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廣大農民提供土地流轉價格信息,更好地指導農民簽署合同。
>>關鍵詞:流轉合同未簽流轉合同必須補簽
問題:市政協委員在調研中發現,私下口頭協議還占相當大比重,真正以合同達成土地流轉關系的比例還不高,有的地區甚至還不到30%。口頭達成協議,“空口無憑”往往是產生土地流轉糾紛的主要原因。
新政:新政策規定,要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過去沒有簽訂合同的,相關當事人要按全市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進行補簽;已經簽訂流轉合同雙方無異議的,維持原合同不變。
針對合同問題,市農委負責人解釋,很多農民在自己村內流轉時往往不簽訂合同,可能由于大家都是一個村的,彼此之間很熟悉,甚至是親戚關系,不好意思簽合同,這樣就容易導致合同糾紛。鑒于外省市曾出現過類似的糾紛,本市在辦法中增加了必須要簽訂合同的條款,以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
>>關鍵詞:流轉權益流轉集體土地須民主討論
問題:政協委員提出,由于土地流轉供求信息不對稱,或由于少數村干部在流轉中的不當行為,農民在土地流轉中遭受權益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接轉方的合法經營權益也必須予以保護,不允許單方擅自中止土地流轉關系而影響接轉方的正常生產經營。
新政: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應當及時報發包方備案;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統一制定的書面委托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政策還明確,農村土地流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流轉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應當經原承包方書面同意,并辦理流轉備案手續。企業或個人等經營者與村集體簽訂非家庭承包或流轉合同的,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私自進行流轉;如需進行流轉,土地經營者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土地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民主決策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