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建立廉潔體制,不僅僅是官員的財產進行申報,民眾的財產也要申報,只是不公開。”胡星斗介紹,這是一種必要的反腐配套措施,“如果官員的房子放在別人名下,那就要以別人的名義進行納稅,是可以查出來的。”任建明進一步提出,幫助官員隱匿財產的人,一旦查實也應受到法律處罰。“就要依法打擊、震懾這種不法行為,把口子收緊。”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帆曾撰文指出,全民財產登記制度是一種更廣泛的監督。“如果我們也這樣做,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大量匿名和非法財產提前變賣,以投資方式向境外轉移。但由于我國目前仍然實行一定的外匯管制,那些非法或者灰色財產收入大部分依然留在國內。二是大量非法的或用假名登記的房地產無人登記,這些‘無主財產’經過清查應收歸國家。這不是沒收私人財產,而是收回無主財產。目前揭發出許多地方干部通過不正當手段擁有多套房產,可對此進行重新登記,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放棄登記,即等于退還國家,可酌情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楊帆認為,這樣做等于在一定時間內給一些貪腐分子“重新選擇”的機會,如果多占者本人不登記“認領”,法律也不再追究,避免引發社會的過度震蕩。
此外,胡星斗認為,官員財產的確是一種公共信息,但不意味著其“一概不需要保護”。他建議對官員財產信息做“分級保護”:“普通公職人員的收入與財產信息,僅在接受申報機構范圍內公開,非經書面請求不向普通國民披露;副科長、鄉鎮副鄉長、鎮長、鄉鎮黨委副書記以上公職人員的收入和家庭財產信息,公民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在各廉政機關設在舉報接待場所的電腦上自由查閱。”任建明也贊同這種分級監督的辦法。“級別低的官員容易受到隱私暴露的影響,需要盡量保護其隱私。這樣做還可以節省成本,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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