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意見》提出了四項措施:規范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規范中介服務合同簽訂行為,中介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并歸檔備查;推行交易合同網簽制度,各地要全面實行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一套房屋已經完成網簽的,不能再重復簽約;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中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近年來,為適應群眾購房貸款需求,許多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中介指定金融機構、捆綁服務、違規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問題。
對此,《意見》規定: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中介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
此外,為規范中介機構協助當事人的納稅行為,避免瞞報真實成交價格、偷逃稅費等問題,《意見》要求中介和從業人員應如實告知當事人稅收規定和優惠政策,協助其依法誠信納稅;不得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即所謂的“陰陽合同”,報低成交價格;不得幫助或唆使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不得倒賣納稅預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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