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止黨員權利的辦理程序
中止黨員權利,應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或紀委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本人,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權限,原則上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關于黨紀案件的立案審查決定權一致,并與干部管理權限和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相適應。其中,對立案審查需報請同級黨委審批的黨員,可由紀委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決定,并報同級黨委備案、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有關黨組織作出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后,應根據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及時對被中止黨員權利的黨員進行處理。其中:
1.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不存在恢復黨員權利問題,按程序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即可。
2.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被中止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立即恢復,如其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待留黨察看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其被中止的其他黨員權利,應及時予以恢復。
3.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其他黨紀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的,應及時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程序,參照中止黨員權利的程序辦理,并可與黨紀處分一并報批。恢復黨員權利應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本人,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被執行逮捕的涉嫌犯罪黨員,采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屆滿予以釋放,或者因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宣判后立即釋放的,應在司法機關對該涉嫌犯罪黨員作出的司法結論生效后,再視情況作出是否恢復黨員權利的相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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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