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王雪冰被注意到的,還有諸如“從不穿聚酯衣服、白色短襪,喜歡法國餐館、karaoke,還有波爾多葡萄酒”,《時代周刊》亞洲版寫道。王雪冰的原部下們說起他的日常喜好,前面都用“嗜”字修飾:王雪冰嗜酒。
故事與他的司機有關。司機到他家里送一個急件,結果看到的王雪冰正坐在云集的文藝界大牌人士之間,喝得滿臉通紅。
對王雪冰的審查,最直接的導火線是“紐約分行”事件——當時,美國貨幣監理署(OCC)認為紐約分行存在“一個欺騙性的信用證問題,一樁欺騙性貸款,未經授權的授信及刻意隱瞞和其他可疑行為”。在OCC即將公布調查結果的前幾天,也就是2002年1月11日,王雪冰被立案審查。
被中紀委批“生活腐化,道德敗壞”
緊隨其后,2002年1月16日,時任中國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中國審計工作會議上稱,此前審計中國銀行,查出的主要問題是違規放貸、賬外經營以及違規開立信用證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等。這一次審計查出的問題“主要是27億元違規操作”。知情者說,這里面大部分是紐約分行出的事,而且王雪冰難逃干系。
據新華社消息,2002年11月5日,中紀委通報了王雪冰的違紀問題。其中提到,他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收受貴重禮品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生活腐化,道德敗壞;違反金融監管規定,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嚴重后果。
依據相關規定,王雪冰的中央候補委員職務被撤銷,并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
(王雪冰受審)
2003年12月10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王雪冰以受賄罪獲有期徒刑12年。
法庭經審理查明,王雪冰在1993年至2001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華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并為此非法收受這些公司給予的錢款、藝術品、名牌手表等貴重禮品,共計折合人民幣115.14萬元。
由此,王雪冰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后來,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王雪冰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