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一些地方,像這種關系復雜的家庭并不少見,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權利保障,難免會出現倫理道德混亂和弱勢方權益受損的情況。我國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這一條意在避免女性被收養人受到無血緣關系的男性收養人的性侵犯。而現在這個女孩受到收養家庭的另一個成員——哥哥的侵犯,同樣也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問是關于這個女孩未來的,這個女孩還可以在這個損害了她權益的收養家庭中生活下去嗎?很多網友都提到,在火車站這樣的公共場所女孩的安全都無法保證,那么回到家里她的處境可能會更危險。如何才能讓女孩不再受到侵犯呢?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如果段某某最終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犯猥褻兒童罪,且養父母不能保護養女的合法權益,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如果女孩沒有送養人,民政部門也有責任幫助女孩脫離收養家庭。
法治國家,一切都有法可依,法律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權利都是平等保護的。本案中的女孩雖然弱小,但其權利也不是一紙空文,廣大網友應該相信警方,相信法律會給她一個公道。
2017-08-16 05:54:38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