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兩岸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規(guī)范的程序要件。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說明,所謂的“選擇適用法律的規(guī)則”,指的是依據民法通則第八章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法律沖突規(guī)則。臺灣作為中國一個特殊的法域,在兩岸民商案件中可以根據沖突規(guī)范的基本原則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兩岸當事人對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包括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兩岸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起到了一個樣板作用。兩岸關系歷經各種政治形態(tài)變遷,而在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的大局下構造一種長期、穩(wěn)定的交往機制,減輕因政治對立造成的對兩岸民生交往帶來的傷害乃當務之急。兩岸交流的日益頻繁和立體化需要完善許多制度,但存在兩岸協(xié)商后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兩岸民事法律適用問題屬區(qū)際法律適用的范疇,該司法解釋在承認臺灣地區(qū)民事法律的同時,確立了區(qū)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凡臺灣地區(qū)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違反大陸法律的基本制度、原則,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的規(guī)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國兩制”的原則和精神均不具域外效力,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而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原則適用大陸的相關法律,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直接適用”。
兩岸交往越來越密切,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兩岸民生的問題,例如兩岸的婚姻問題、繼承問題,合同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以務實和理性的態(tài)度多角度構建兩岸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對兩岸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明確了訴訟雙方的法律地位、糾紛解決的程序,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兩岸民商糾紛的解決機制,務實地推進了兩岸民商司法互助。(劉文忠 系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副院長、臺港澳法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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