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中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既有從傳統職權主義轉向當事人主義過程中的司法慣性問題,也有司法人員職業素養和司法理念的偏差問題,還涉及社會對于律師的職責定位和正確評價問題等等。毋庸諱言,以往修法過程中原本備受期望的律師權利保障制度的效果并不明顯,以至于一些律師和司法人員對于律師權利保障制度的修訂與完善持審慎態度。但無論如何,在我國法律體系日漸完備的當下,再以制度不完善來解釋律師執業難問題已經不是一個能夠令人信服的理由。
制度的生命在實施,但制度究竟能否得到有效實施,不僅在于具體實施者的努力,更取決于是否具有適宜制度實施的良好土壤,即制度環境才是制度得以落實的根本所在。離開了適當的制度環境,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空中樓閣,再不懈的堅持也只能成為一種執念。對于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而言,良好的司法環境,正是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重要基石。要真正落實律師執業保障制度,不僅要從嚴格執行制度規定上下功夫,更要努力營造保障律師執業的良好司法環境,這不但需要廣大律師的堅持,更需要各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共同努力。
以刑事訴訟為例,個別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之所以對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心存顧慮,無外乎一旦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傳統的辦案模式將面臨信息公開化、透明化的挑戰,而一些辦案人員難以很快適應。
諸如此類,如果將之僅僅歸結為個別辦案人員的司法理念偏差和不規范執法,則只是看到了問題的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在著力弘揚人權保障、推進社會法治建設的今天,某些地方的司法能力卻未能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時俱進,在訴訟構造和訴訟程序變化的情況下,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抱殘守缺的心態,也缺乏相應的變通能力和辦案手段。于是,在律師權利張揚與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交織下,一幕幕控辯博弈的悲喜劇不斷上演,交織成真實的制度環境。追根溯源,不改變這種非正常的制度環境,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就難以真正落實。
構建良好的制度環境,離不開律師與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律師以其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對司法權進行監督,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有利于維護程序正義,推動國家法治健康發展。同時,律師也應尊重司法機關的正當決定,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避免動輒采用“鬧庭”“死磕”等方式過度維權。須知,任何權利在受到法律保障的同時,也應接受必要的限制,更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在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規定、嚴格規范執法的同時,要進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努力適應在公開透明條件下辦案、在鏡頭下訊問、在法庭上對質等各種新挑戰,以能力自信促進司法公信,努力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共同構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新常態。(季 境)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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