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有規定
辭職或者退(離)休領導干部
兼職有嚴格流程和要求
實際上,對于領導干部兼職取酬,早就有相關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早在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通知,領導干部不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當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一批部門領導干部按規定辭去了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
199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又聯合下發通知。通知中稱,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做法有利于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領導工作,也有利于實行政社分開。通知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能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
2013年,中組部專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意見》中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而對于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并有嚴格的任職要求,比如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責任編輯:郭碧娟]